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68号)精神,加大对省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等园区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投资建设项目(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项目)落地投产,促进实体经济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政府统筹,强化要素保障
(一)加快编制形成“一张蓝图”。强化发展规划统筹作用,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基础,推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已完成的市政工程、地下空间、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类专项规划和“十四五”规划的衔接,科学规划园区用地,合理安排基础设施用地,大力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化解园区各类用地空间矛盾冲突,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蓝图”。完善业务协同平台,建立规划查询制度,推进数据信息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市自然资和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二)推动项目策划生成。加强前期服务指导,强化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建立项目招商库、在谈库、签约库、注册库、前期库、开工库、投产库,细化项目在库滚动管理,推动项目策划生成,加快落地开工。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要加紧研究建立项目服务部门,明确职责,针对项目选址、环境影响、抗震设防和安全生产等建设条件和要求,为重大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指导意向投资主体及时开展相关评估评价事项,做好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有效减少审批阶段跨度用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和源规划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三)推动区域评估及应用。指导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对园区内规划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考古调查勘探、气候可行性论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等各类评估评价应评尽评,并及时对外公布已取得的区域评估成果,明确适用情形,评估成果直接共享复用,区域内项目不再进行单项评估评价。开展区域评估工作进度较快的三河市、固安县、文安县、临空经济区,要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所需编制的区域评估事项;其他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要在10月底前完成所需编制的区域评估事项。未列入节能审查目录的项目,区域节能评估报告直接共享复用,不再进行单项评估评价。符合规划环评结论的建设项目,可与规划环评共享区域环境质量、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选址符合性分析、总量控制要求、配套基础设施可行性等内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和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文广旅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四)加大园区用地储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要求,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科学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要有效保障土地储备项目的资金需求,规范开展土地征收和前期开发工作,为“净地”“熟地”供应提供保障;要落实《廊坊市产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意见(试行)》,在传统供地方式的基础上,鼓励各园区根据产业项目特点、生命周期,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地方式,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要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园区要建立健全标准征集机制,推行带方案出让,为“拿地即开工”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和源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五)建立用地指标激励机制。坚持指标跟着真实、有效的项目走,统筹“增存挂钩”核算计划指标,优先使用存量土地,既解决存量,又减少增量。优先保障现代商贸物流、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主导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以及基础设施项目、急需开工重大项目、省市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实行计划指标需求申报和会商会审制度,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每月依据园区内项目的重要性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提出项目用地指标申请,由市发改委、市自然资和源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投资强度、技术含量等要素进行会商会审,明确优先时序,精准配置计划指标。对已批用地项目供地率高的园区在计划指标配置时优先安排,供地率低的园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原则上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和源规划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六)提高规委会审查时效。将召开规委会纳入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专题会议视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工业类项目不再提交规委会审议;重大工业类项目根据需要,随交随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和源规划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七)规范国家安全审查。国家安全部门要明确划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区域范围。处于该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该在办理选址或工程规划许可前,向国家安全部门申请国家安全事项审查;不处于该范围内的重要敏感项目在审批过程中需征求国家安全部门意见;其他一般性项目不需要征求国家安全部门意见。(责任单位:市国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二、简化流程环节,强化施工保障
(八)推行项目前期服务一体化或项目总承包招标方式。将项目可研、勘察、设计等前期服务项目作为一个整体项目招标,或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模式(EPC),压缩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同专业间衔接时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九)设定中介服务和技术性审查时长。大型项目的工程设施设计、地质勘察、项目咨询、图纸审查类中介服务时限,分别不超过30、30、20、12个工作日,中型项目分别不超25、25、18、8个工作日,小型项目分别不超20、20、15、5个工作日,在签订项目合同时予以落实。纳入审批环节、由政府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的技术性审查服务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评审和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十)调整环评和人防审批时序、范围。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施工许可并联实施,不作为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项目开工建设前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工程规划许可前调整至施工许可前。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上建设的物流项目,其生产用房、辅助生产用房为生产性建筑,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十一)调整费用缴纳方式和标准。在招投标领域,大力推行保函(保险)在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中的应用。凡进入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应载明保函(保险)作为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形式,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各县(市)政府可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范围内,研究提出本地征收标准;市辖区由市财政局征求安次区政府、广阳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意见后,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范围内,报市政府研究提出市区统一征收标准。市、县征收标准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在国家和我省政策范围外确需减免、缓征、停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须逐级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十二)实行质监安监告知承诺。落实《关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对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等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通知》(廊工程审改〔2022〕10号),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等材料要件进行承诺,即可作为审批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的相关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完善监督材料,未按照承诺履约或完善材料的,监管部门对未履约情况函告核发该施工许可的审批部门,函请撤销施工许可,同时记录建设单位的失信行为,取消其告知承诺制办理资格,建设单位一年内不得再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未开展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防办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十三)优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园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向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审批部门按水土保持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十四)全面应用“拿地即开工”。继续深入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社会投资新建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22〕3号),持续加大工作推动力度,采取“标准地”出让、工程设计方案预审查、模拟审批等工作措施,对有“拿地即开工”需求的项目,全面应用“拿地即开工”改革模式。鼓励各地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实践中探索优化“拿地即开工”模式,加速改革进程。(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和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十五)扩大施工许可豁免范围。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低层一般性工业厂房工程可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既有建筑进行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以及进行不包括建筑装修内容的建筑装饰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或使用人)承诺后可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十六)实施分阶段核发施工许可。落实《关于印发廊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廊工程审改〔2022〕12号),将施工许可证细分为基坑阶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两个阶段核发,基坑阶段开展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等建设工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开展桩基基础、主体施工等其余建设工作。项目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十七)推行规划核实“竣工即验收”。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报前,审批人员在项目建设收尾阶段提前介入提供前期咨询、图件核验和现场踏勘服务,出具《规划核实指导意见》,提出整改意见和后续完善建议,为项目单位如期验收打足提前量,待项目完工具备验收受理条件后,审批人员进行确认并直接出具验收结论,最大限度缩减规划核验时间,实现“竣工即验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十八)扩宽验收确权方式。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效率实行“分类定制”“分段验收”实施意见》(廊工改〔2023〕1号),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明细,将项目划分为一个或多个单体工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允许项目单位根据需要申请单体或分期竣工验收,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和源规划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三、扩大园区自主,强化政策保障
(十九)支持开发区按需扩区、调区和托管。对已实现产业高度聚集,原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已基本开发利用完毕,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在同类型开发区中排名前三分之二,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要求申报扩区、调区。支持开发区按照《廊坊市开发区托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廊开领发〔2022〕1号)要求,对工业及现代服务业相对集中区域、有开发建设条件的区域实施托管,拓展发展空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和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落实园区管理权限。在不突破国家现行产业准入政策的前提下,园区根据自身功能定位,自主制定产业准入标准和目录。充分赋予园区管理机构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权限,已设立行政审批局的园区,按照隶属层级实施赋权,参照《廊坊市省级以上园区赋权指导目录》,推进入区项目全链条闭环审批;对未批准设立行政审批局的园区,由县(市、区)行政审批局设立园区项目审批专区提供服务,园区衔接落实领办、代办机制;已赋予园区的管理权限,各级各部门不得变相截留或收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二十一)推行首违不罚包容性执法。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首次发生无主观故意、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危害的违法行为,以警示教育、限期整改为主,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二十二)简化园区项目报审程序。园区项目报审过程中,需省级或市级审批的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再经由下级部门初审转报,项目单位直报终审部门。(责任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四、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对园区项目建设负总责,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支持工业产业项目发展作为提升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形成合力,及时出台具体配套举措,加快推动促进工业产业项目发展的政策落地。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要加强本地工业产业项目发展统筹,结合产业特色,完善具体落地举措。
(二十四)强化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将项目建设政策落实情况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内容。建立定期督导检查机制,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并公开工作进展和成效,确保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充分利用好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十五)建立反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支持工业产业项目发展的政策举措、项目审批用时等情况,定期报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汇总相关情况分别报市政府和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并深入剖析典型做法、总结成功经验,适时在全市推广应用。本工作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