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香河潮白河大运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促进湿地生态旅游业的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湿地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河北香河潮白河大运河国家湿地公园。湿地公园包括县境内的潮白河、北运河、青龙湾减河和万亩荷塘部分区域,是以河流湿地为主体,由内陆滩涂、坑塘水面等共同组成的复合湿地生态系统,具有湿地保护与利用、科普教育、湿地研究、湿地观光等多种功能的社会公益性自然公园。
第三条 湿地公园位于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西邻北京市通州区,北接大厂回族自治县,东与天津市宝坻区相毗邻、南与天津市武清区相邻,自西北向东南贯穿全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54'39"~117°08'56",北纬39°36'55"~39°50'47"。湿地公园总面积2144.05hm2,湿地面积925.99hm2,湿地率43.19%。湿地公园划分2个功能区,分别为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湿地公园边界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复为准,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四条 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突出湿地保护和恢复、宣传教育与监测,并兼顾合理利用。
第六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湿地公园周边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七条 加强对湿地公园工作的领导,禁止一切破坏湿地公园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行为,支持和督促各级管理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各项工作。
第八条 河北香河潮白河大运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为公益型管理单位,负责湿地公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有:
(一)贯彻执行湿地公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各项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
(四)定期开展湿地公园宣传教育活动,建立科普示范基地。
(五)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湿地公园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定期进行自然资源调查,建立自然资源档案,开展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监测。
(七)支持有关镇人民政府和部门,参与湿地公园保护、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八)配合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湿地公园环境和资源的违法行为,保护湿地公园自然资源和财产安全,依法查处破坏湿地公园的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与利用的依据,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部门批准,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条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因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需要而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按照相关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湿地类型、保护范围、生态功能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等情况进行科学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绿化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破坏或影响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和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以保持湿地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资源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自然性。
第十三条 禁止在湿地公园保育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现有不符合湿地公园规划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有计划的进行改造和拆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湿地公园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 禁止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填埋场地。现有的污染源,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凡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景观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根据功能区的划分,实行分区管理,分级保护。
第十八条 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生态环境等,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格保护湿地公园原有的湿地生态机理。
第十九条 禁止将生产、生活污水直接或者利用渗坑、渗井等方式间接排入湿地公园。
第二十条 严格保护湿地公园内河道、河床、河滩、河堤、水库等原有的地形地貌。
第二十一条 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未经湿地公园管理中心同意,不得在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 严格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捕捉鸟类和其它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第二十三条 禁止设置掠夺性捕捞设施,严禁毒鱼、炸鱼、电鱼等违法捕捞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砍伐、移植、损毁湿地公园内的树木。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因科研需要,确需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物种、标本、繁殖材料的,应当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采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发展湿地有机农业。推广使用有机肥以及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对农用薄膜、农药容器和编制袋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以减少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等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公园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七条 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并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保证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八条 利用湿地公园的生态自然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伤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二十九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利用技术推广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条 鼓励在湿地公园内开展科学调查研究、科普宣传教育,发展生态旅游业。从事科研活动取得的成果,其副本应当报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为满足湿地公园湿地保护、科普宣教、科学研究和生态旅游的需要,在不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前提下,可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和生态旅游项目开发建设。
第三十二条 建立湿地公园社区参与机制,协调处理好湿地公园与周边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引导社区居民参与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建设,在湿地保护建设利用中增加居民收入。
第三十三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划,调整农业种养殖业结构,引导生产经营者从事与湿地生态保护相协调的种养殖业,发展生态农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立湿地公园保护与管理制度。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湿地公园保护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或人文历史风貌破坏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由香河县人民政府授权河北香河潮白河大运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负责最终的解释。
《河北香河潮白河大运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http://www.xianghe.gov.cn/system/2024/08/20/03011214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