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河北香河潮白河大运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问:《办法》的编制背景如何?
答:2014年1月,河北香河潮白河大运河湿地公园获批为省级湿地公园。2014年12月,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同意北京房山长沟泉水等140处湿地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湿发〔2024〕205号)文件,河北香河潮白河大运河湿地公园晋升为国家级湿地公园(试点)。根据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办湿字〔2010〕191号),我县需制定出台湿地公园管理制度。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湿地公园实际情况,形成本办法。
问:《办法》中的湿地公园范围包括哪些区域?
答:河北香河潮白河大运河国家湿地公园包括县境内的潮白河、北运河、青龙湾减河和万亩荷塘部分区域,是以河流湿地为主体,由内陆滩涂、坑塘水面等共同组成的复合湿地生态系统,具有湿地保护与利用、科普教育、湿地研究、湿地观光等多种功能的社会公益性自然公园。
问:《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该办法共分管理机构与职能、规划与建设、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法律责任、解释说明工作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管理机构与职能,对湿地公园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部分规划与建设,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与利用的依据,湿地公园必须以规划为指导实施建设活动。
第三部分管理和保护,湿地公园根据功能划分,实行分区管理,分级保护,对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生态环境等的保护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部分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利用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并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保证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建立湿地公园保护与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
第六部分明确该办法解释说明责任单位。
问:《办法》中对湿地公园规划有哪些要求?
答: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湿地类型、保护范围、生态功能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等情况进行科学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绿化规划等相衔接。
问:《办法》中对湿地公园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湿地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总体规划来进行,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破坏或影响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和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以保持湿地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资源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自然性。
问:《办法》中对湿地公园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生态环境等,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格保护湿地公园原有的湿地生态机理。具体规定包括:禁止将生产、生活污水直接或者利用渗坑、渗井等方式间接排入湿地公园;严格保护湿地公园内河道、河床、河滩、河堤、水库等原有的地形地貌;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等。
问:《办法》中对湿地公园合理利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利用湿地公园的生态自然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伤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鼓励在湿地公园内开展科学调查研究、科普宣传教育,发展生态旅游业。
问:违反本《办法》如何处理?
答: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湿地公园保护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或人文历史风貌破坏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河北香河潮白河大运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原文:http://www.xianghe.gov.cn/system/2024/08/20/03011213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