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香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15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规定》《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等十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等,特制定以下各项制度。
第一章民主理财制度
第一条村集体应当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村监会、村民主理财小组都承担着民主理财职能,村街没有村监会的,要设置民主理财小组。
第二条人员组成。民主理财人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村街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的,小组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3-5人。村街成立村监会的,村监会成员一般由3-5人组成,其中至少应有1名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民主理财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人员。产改后,监事会负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民主理财工作。
第三条工作职责。民主理财小组或村监会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村集体3000-10000元的开支项目,必须经村监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报销。
对涉及村内10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水费、电费及两委干部工资除外)、涉及需履行招投标手续的资产资源处置等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应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四议”即“两委”负责人建议、党支部提议、村两委会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在此过程中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全程监督。
(二)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和公开中的问题。
第四条村监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在参与集体财务和资产的管理监督过程中,要主持公道,不得故意刁难。
第二章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第五条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经民主理财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审核确定为不合理的财务开支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产改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开支审批要把握三点:一是发生财务事项时,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由经手人签字,监事长审核签字,理事长审批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二是重大财务事项要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三是财务审批要坚持回避制度,负责人经手的收支由其他负责人审核或审批,不得自用自审自批。
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镇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管理岗位,实行支票与印章分管,做好监督审核工作。要按规定设立会计账簿,总会计负责对代理会计的业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对于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活动也要进行监督;代理会计负责核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流程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整,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总出纳负责现金、银行结算及相关业务,登记各村代管资金日记账、各村银行存款日记账。镇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及时处理会计业务,并定期与集体经济组织核对账目,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负责各类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保管并定期向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账,登记好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账。
第七条规范银行账户管理,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能在银行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账户,资金进出必须通过该银行基本账户。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允许在同一银行,再开设征地补偿费专用账户,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坚决杜绝违规多头开户,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余额较大的可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实际转为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存单由镇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保管,严禁公款私存。
第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资金收入必须在3日内全额上交至基本账户,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处置债务。严禁镇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为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虚收、虚支代管资金的手续。严禁镇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出借集体经济组织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取款,也不得用集体资金办理抵押、担保事项。
第九条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票据的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经济业务往来,付款时必须取得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原始票据,包括:国家税务机关的税票和经其审定允许使用的凭证,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等。涉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必须开具《河北省农村筹资筹劳专用收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白条,镇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票据实行专档管理。村非“两委”人员领取固定工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镇(社区、事务局)政府审批方可执行。村两委干部兼职人员只能领取一个职位报酬;村级领取固定工资人员在从事集体事务管理工作时,不能再领取其他报酬。
第十条取消村集体行政招待费。
第十一条村集体资金订阅报刊,金额限定在800元至1000元。
第十二条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社区事务中心在县农业农村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任期、离任、日常、专项审计。
县审计机关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业务的指导;县纪委监委、县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领导,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各镇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村干部和民主理财小组要给予积极的协助,提供工作方便,不能阻挠拦挡,隐瞒真相。
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审计工作规程,认真组织实施,加强与纪委监委及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协调联动,进一步加大对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增强依法审计的监督约束力。
第三章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三条规范公开形式。
公开栏是农村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公开栏要设置群众集中聚居、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群众观看的地方,不能在村委会院内。公开栏要比较牢固,有防风遮雨防损坏措施,周围环境整洁,设有意见箱,注明县、镇举报电话,同时,可以辅以广播、明白纸、会议、网络、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公开,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网络公开。
第十四条规范公开内容。
村集体财务公开内容包括全面公开内容和专项公开内容。其中,全面公开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专项公开内容包括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逐笔逐项,不能笼统或按科目公开,让老百姓看得明白。
第十五条规范公开时间。
(一)财务公开分为定期公开、及时公开和随时公开三种。定期公开包括月度公开、季度公开和年度公开。
(二)对一般财务收支事项,实行季度公开,即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公布上季度内容。对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资产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及其他以年度为时间单位的事项,每年第一个月的20日前公布,应执行到位。对财务往来较多、村民有要求的村,财务收支实行月度公开。
(三)对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以及村民反映强烈或民主理财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应当按程序单独及时进行公开。
(四)对于工程招投标、征占用土地补偿、各种补贴和救济款物发放、资产资源处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应随时进行公开。每次公开的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开时间要及时,公开期限要符合要求,充分保证老百姓的知情权。
(五)产改后,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参照村委会同时公开。
第十六条规范公开程序。
镇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供财务公开信息,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进行财务公开;村监会(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村主要负责人、村监会主任(民主理财小组长)和代理会计签章后公开;公开期间接受质询;建立财务公开档案,方便群众查看。
第十七条规范公开管理。
财务公开后,村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当场答复;一时难以解答的,村民委员会要及时查清问题,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公开的纸质、影像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镇村两级备案。
第四章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严格村集体举债、出借程序。村集体确需举债且具有偿还能力的,报镇级人民政府审查后,经成员(村民)大会或其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举债。村级资金不允许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本集体成员(村民)确需借款的,也要履行上述程序。对未经乡镇政府审查审批及民主决策通过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谁出借、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建立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建立债权催收、债务偿还及坏账核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各种应付款项应当按期支付。对追回的债权和偿还的债务,要按照规定的财务管理流程履行合法手续。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或不需支付的债务,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核销手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经镇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部门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财务开支要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开源节流。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建立债权债务清查核实登记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清查核实,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用途、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清查结果由清理人、经手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向村民公布,并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实施集体债务监控和责任追究制度。镇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监管,设置本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规模警戒线,并报县级农业部门备案。对产生新债超过警戒线,额度较大、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镇两级要履行审计职责,组织好村级债权债务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出租、发包、投资、转让、建设、借贷等经济活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合同签订须依法、规范、有效。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实行统一编号,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对机动地的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承包费、租赁金原则上逐年收取,不宜逐年收取的,收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当届村干部的任期。
第二十六条镇级要加强集体经济合同的监督。签订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实行“双审”制度,即经镇农业服务中心业务审查和乡镇法律顾问法律审查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七条加强经济合同档案管理。集体经济合同在签订后的15日,必须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公开公示。合同签订后,对各类有偿使用资产经营方式、使用人、缴费标准及应缴费用在公开栏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收缴费用后,立即公开各项收费结果,让全体村民明白合同履行及收费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实行经济合同定期清查。镇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村集体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清查核实,及时解决集体经济合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经济合同依法依规签订、价款兑现、台账及时更新。对原承包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及时依法规范原有承包合同。
第六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目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三十一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有关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人员应及时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将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装订成册。会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实行委托代理的村街,会计档案由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借出要履行登记手续,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三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永久保存的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保存30年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10年的有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固定资产卡片保管5年。
第三十四条财务公开档案应当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成员(村民)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三十五条镇村两级要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七章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奖励等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固定资产。任何人不准用村集体资产为其个人或外单位担保抵押。凡村集体固定资产人为造成丢失损坏,由责任人赔偿。
第三十七条建立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年度清查制度。各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都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摸清资产实际管理状况,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制度。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资源性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台账的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集体资产的报废、转让、出租、变卖、抵债、处理由理事会提出意见,经镇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查,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处置,否则无效。集体资源台账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事项要做重点记录。
第三十九条实行招投标制度。
(一)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在对外承包和租赁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招投标。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资源的管理,除家庭承包方式以外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果园、“四荒”、集体建设用地等,需通过招标确定承包租赁人。
(二)村集体除法律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在建工程、资产、资源项目处置经营都要依法实行招投标。其中投资额在50000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资产、资源的出租、发包在5000元(含)以上或期限在三年(含)以上的,实施招投标。由村“两委”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召开会议制定具体的招投标方案。工程建设项目要有起止日期、质量要求;林地、坑塘、水面、机动地发包要有承包期限、地理位置、四至、面积、经营项目等。
(三)规范资源有偿使用期限。对村集体机动地的承包、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除“四荒”外其他集体土地承包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确需延长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经营或以拍卖、出售、转让、股份经营等形式将资产所有权进行流转时,必须通知镇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员到场,镇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监督并协助村街开展工作,及时收管资产变现资金。
(五)农村集体采购大宗物品、设备、材料等,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实行招投标。
(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有明确时限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经镇级政府批准后可不采取招投标形式,但要在事后完善相关民主程序和报批手续。
第八章预决算制度
第四十条村集体在每年三月底以前都要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年底编制决算方案。
第四十一条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二条预算方案,特别是开支方案要详细具体。
第四十三条预算方案的制定要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保证重点、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决算方案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村集体的财务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情况,各项数字要真实准确,决算方案编制后由村报帐员上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以上管理制度按照《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农经管理机构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1、未编制财务计划或者编制财务计划及财务计划的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2、银行存款支票、存折和印鉴没有由会计员、出纳员分别保管,未按时核对账目或者未按月填写现金、存款交接单的;
3、未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或者折旧费未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新的;
4、对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的安全、完整无保障措施的;
5、未能及时支付代管资金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未执行账、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
2、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
3、未按制度规定批准开支的;
4、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的;
5、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账务处理的;
6、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7、会计员、出纳员相互兼职的,或者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担任本村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或者个别人口少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担任财会人员的;
8、主管会计的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9、未建立会计账目的;
10、未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账目的;
11、对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进行抵制的;
12、妨碍、阻挠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的。
(三)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的;支出现金未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而开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四)侵占、挪用代管资金;单位和个人哄抢、破坏、侵吞、私分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归还,并责令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责任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擅自用村集体所有的资金、有价证券以及用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担保、抵押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员赔偿。
(六)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财会人员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财物的,应当限期归还;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一)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的,由镇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责任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未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且未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荒山、荒地、荒滩、水面、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转让收入等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被挪用的;未按要求实行集体资产公开制度的,由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各项收入未按照规定记入会计账簿,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的;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制度审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四)未建立集体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未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未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由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上年报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未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由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违反《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阻碍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审计,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等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等为准。上级有新的政策文件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村级财务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香河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政策解读://www.xianghe.gov.cn/system/2024/11/26/03011450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