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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运河治理工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香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3/12

香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运河治理工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社区事务中心、事务局),香河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北运河治理工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香河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

  北运河治理工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

  依据经批复的《北运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北运河治理工程建设范围为北运河新建及扩建堤防21.2km;北运河木厂闸—冀津界8.05km河道清淤疏浚、险工防护等;凤港减河河槽清淤疏浚3.0km、堤防加高培厚3.6km;新建跨凤港减河桥梁一座。通过本工程实施,提高区域防洪能力,使北运河在滩地清障后达到50年一遇防洪标准。

  征迁安置实施方案是在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对征迁安置作进一步调整、优化,以征迁安置初步设计和实施阶段勘测定界、外业调查成果为基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河北省征迁安置实际,由地方人民政府和设计单位共同编制的指导征迁安置具体实施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为依法合规推进北运河治理工程征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工程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北运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

  北运河治理工程征迁安置补偿工作由北运河治理工程建设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牵头,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及专项工作组为组织和实施主体,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用)、征迁安置、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业企业处理、专项设施迁(改)建、社会稳定等工作负责。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北运河治理工程建设范围。

  三、基本原则

  征收补偿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合规、补偿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相关工作,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项目全面顺利实施提供坚实的保障。

  四、组织领导

  北运河治理工程征迁安置补偿工作在上级移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县级统一领导、部门业务指导、项目法人参与、镇(区)具体实施”的组织管理模式。

  (一)工作专班办公室职责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统筹协调推进工程建设各项工作。负责督促专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对接上级部门;全面协调、督导各专项组及相关单位部门推进工作;协调推动相关专项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用地保障、征迁安置、施工建设、财政审计等要素保障、要件办理顺利开展;指导加强工程建设审计监督、资金使用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全过程监管;梳理汇总并综合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并随时上报工作专班;负责综合协调、政策制定、组织会议、收发文件、下达指令等工作;负责工作专班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项目法人职责

  1.负责协调设计单位提供实物调查成果数据;

  2.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遵照工作专班的安排,及时申请征迁安置资金;

  3.参与各阶段移民验收和移民工程专项验收;

  4.协同配合征迁安置的其他工作;

  5.完成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镇(区)职责

  1.负责做好征迁安置的宣传发动、教育引导工作,动员群众配合征地和搬迁安置工作;

  2.负责群众搬迁前的安全教育,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平稳推进群众的搬迁工作;

  3.负责做好群众土地征收征用和搬迁安置等协议签订,有序组织房屋拆除、资金兑付及安置工作,并通过“一户一档”的方式发放补偿补助的费用;

  4.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做好辖区内工业企业处理工作;

  5.负责组织对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6.负责做好群众的信访稳定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各类矛盾纠纷;

  7.负责制定群众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启动执行,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8.负责专户管理和依法依规使用征迁安置专项资金,定期向县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报告,并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做好涉及征迁安置工作的决算、验收,接受各级审计、监察、检查、监督等工作;

  9.负责做好征迁安置档案收集、整理、验收等有关工作;

  10.完成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主要包括县纪委、政法委、宣传部、网信办、人大办、政府办、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香河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司法局、信访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科工局、经开区管委会、淑阳镇、安平镇、钳屯镇、五百户镇、供电公司、铁塔公司、传输局、燃气公司、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单位。

  1.根据部门各自职能,加强行业监督指导和服务,积极落实征迁安置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配套相关政策到位;

  2.配合镇(区)做好征迁安置相关工作;

  3.部门各自完成所属专业项目处理工作;

  4.县财政局负责移民资金的调度拨付;

  5.完成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农村征迁安置

  1.宣传发动

  工作专班组织召开北运河治理工程征迁安置动员大会,宣传北运河治理工程的重要意义,教育群众识大体、顾大局,支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向群众宣讲政策,让群众知晓北运河治理工程征迁安置工作的政策、程序与标准。

  2.实物核查、登统评估

  由工作专班组织镇(区)、村(组)、移民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登统评估单位等对征占地范围内实物开展核查、登统评估工作,涉及镇(区)政府负责保障工作组顺利开展相关工作。

  3.张榜公示

  公示内容:评估单位完成实物登统后汇总各镇(区)实物量,经核实确认后,由各镇(区)对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按要求公示。评估单位根据经公示确认的实物量出具评估报告,作为补偿补助费用的依据。

  4.错、漏项及举报情况处理

  对张榜公示后发现的错、漏项,有关镇(区)应及时报工作专班,由工作专班组织镇(区)、村(组)、移民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登统评估单位等现场核实、确认签字后更正公示,有关镇(区)反馈给举报人。对反映的其他问题,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及镇(区)予以处理。

  ()工业企业迁建

  工业、企业等经营性企业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搬迁补偿费及停业损失费用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或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评估,补偿费用以评估报告或价格认定结论为准。

  ()专项设施迁()

  初步设计阶段专项权属单位已编制迁(改)建方案及预算,但该方案深度难以满足施工要求,且预算是投资估算。审查阶段专家组要求召开审查会对迁(改)建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后的方案方可作为实施依据。

  实施阶段专项权属单位应组织专项设计单位根据批复的迁改方案完成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方案编制完成后,工作专班组织召开专业项目迁(改)建方案专家评审会,会后权属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优化方案及投资。权属单位根据优化后方案及投资与水务局签订迁(改)建协议并组织实施。

  ()征地手续办理

  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申请,工作专班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农村征迁安置工作完成组卷材料编制、审核及报批。

  六、主要标准及补偿

  (一)永久征地

  1.永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规定及香河县征地区片价表确定,永久占地补偿费按照区片1标准为103000元/亩,区片2标准为100000元/亩,区片4标准为88000元/亩。

  2.工程永久征地青苗补偿费根据用地的土地地类的产值计列,其中小麦玉米等常规作物青苗补偿费为1500元/亩。

  3.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费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4.林地砍伐手续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补偿年限按一年半计列,耕园地按一年亩产值增列熟化期补助费,结合本地区近期实施的其他水利工程征地补偿情况,临时用地综合亩产值按3000元/亩/年计列。超出一年半的由施工单位支付超出使用时间临时用地费。

  按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土地复垦。由项目法人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建立本项目土地复垦专用资金账户,共同管理。根据《土地复垦条例》规定,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土地复垦由主体工程施工单位承担。根据概略计算,生产营区及施工道路复垦单价按7115元/亩计列,堆料区复垦单价按5802元/亩计列。因临时用地复垦费用与施工工程及所占用地类相关,以最终确定复垦方案中的复垦费用为准。

  (三)搬迁户补偿

  1.宅基地补偿

  每户宅基地补偿费以宅基地证载面积乘以单价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价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单价(元/㎡)= ——————————————————————————————

  户均宅基地面积

  2.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补偿

  宅基地证载面积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经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确认具体补偿金额。

  (四)移民基础设施补偿

  参考廊坊市其他类似工程,并结合本工程影响村庄基本位于平原区,平整土方量相对小的特点,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居民点场地平整费以及道路、供水、供电、排水设施费等,基础设施建设费按22560元/人计列。

  (五)过渡期生活补助费

  过渡期补助费指移民生产恢复期间的补助费,以规划生产安置人口为基数计算,补助标准参照近期批复的同类水利工程,过渡期生活补助按1200元/人计列。

  (六)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包括交通运输、途中食宿、物资搬迁运输、搬迁保险费、物资损失补助和误工补助6项,补助标准参照近期批复的同类水利工程,按1500元/人计列。

  (七)灌溉间接影响费

  灌溉间接影响投资根据新建堤线长度计列,参照近期批复的同类水利工程,按12万元/km计列。

  (八)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本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中所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各镇(区)以往项目补偿标准存在差距,为保证各镇(区)补偿标准的统一、合理、合规,以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为补偿依据。

  七、其他情况处理方式

  (一)征迁安置补偿资金由北运河治理工程建设工作专班和各镇(区)统筹使用。

  (二)永久占地和临时用地征地范围以外涉及征迁补偿的边角地,本着维护群众利益,根据各镇(区)政府以往征迁一贯做法,由各属地政府、村委会、权属单位(个人)、工作专班、移民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共同确认,各镇(区)据实考虑,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依法依规合情合理解决问题。

  (三)征迁补偿涉及范围之内涉及的各类地上物及其他设施,出现漏登漏报或有争议情况,以属地政府、村委会、权属单位(个人)、工作专班、移民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单位最终共同确认数量为准进行补偿。

  (四)如遇特殊情况,据实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由工作专班组织项目法人、移民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等召开会议,研究具体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进行征迁补偿。

  八、权属争议实物的处理兑付程序

  (一)由争议各方提出相关权属依据,按照村(组)组织协商、镇(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且争议不能解决的,由县级相关部门、镇(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处理。

  (二)如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三)水务局依照处理结果或法院判决,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补偿补助费用兑付。如规定时限内争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水务局可将应兑付资金拨付到其所涉及镇(区)专用账户上留存管理。

  九、资金管理与使用

  水利工程征迁安置补偿资金施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管理。各涉项镇(区)应当在补偿公告张榜公示完成后,及时将征迁补偿费用汇总并提出兑付申请。经移民监督评估、工作专班征迁安置组审核后,水务局履行拨付手续。由财政局将项目资金拨付至水务局,水务局拨付相关镇(区),通过相关镇(区)移民资金专户将补偿款拨付至权属单位或个人。

  十、资料整理建档

  北运河治理工程土地征收(用)、征迁安置、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业企业处理及专项工程相关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同步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按照《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对档案依法保管和使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文书档案、技术档案和财务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十一、法律责任

  (一)单位和个人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征收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评估机构或者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五)被征迁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明,骗取征迁补偿费用的,经调查属实后,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被征迁人应当退还征迁补偿费用;拒不退还的,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北运河治理工程征迁安置补偿相关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政策有新的调整,执行调整后的相关规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项目建设之机,以抢栽、抢建、抢种等违法方式骗取征迁补偿。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启动公告之后新增加的,或明显不符合栽种常理,属“三抢”违法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打击。

  (三)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工作专班、镇(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与被征迁人结合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四)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香河县人民政府2025年3月12日印发

  香河县关于《北运河治理工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