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香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4/08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香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0316-8676106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放弃继承人) |
李傲菡 |
房屋所有权 |
五一路东侧五一馨园小区2号楼2单元302室 |
冀(2025)香河县不动产权第0004410号 |
刘振霞 |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