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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说明

来源:香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4/23

  近日,我县发布了《香河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3月25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县域实际情况制定,目的是规范香河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征收主体、范围有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香河县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遵循“污染者付费”和“排污计量收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污水处理费。按辖区划分,县执法局负责县城区域,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经开区区域,各镇区负责所属辖区内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县城、经开区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建制镇应开征污水处理费。​

  三、污水处理费如何计量征收?

  一般按用水量计征。使用公共供水的以水表量值为准;使用自备水源的,已安装计量设备的以设备量值为准,未安装或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或用水定额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特殊情况按实际排水量计征,如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有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经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但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用水量计征。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及地温空调使用水资源并回灌的,按相应规定计征。使用自备水源井的由水务局负责核定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的用水量,按照用水量计算污水处理费。

  四、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制定,根据发改部门成本监审结果,由多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执行。目前,居民用水每立方米缴纳0.85元的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缴纳1.2元污水处理费,低保居民用水缴纳每立方米0.4元污水处理费,转供水单位按相应标准90%征收,使用再生水(中水)单位和个人按相应标准70%征收,若有调整按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五、如何征收、使用污水处理费?

  各污水处理厂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主管单位,如执法局负责城区三强污水处理厂,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相关园区污水处理厂,各镇区负责各自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处理厂,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征收主体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缴费后可索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代征手续费为代收总额的3%,双方需签订代征合同。同时,征收主体及其委托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征收,严禁违规减免或缓征。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污泥处理处置及代征手续费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污水处理厂运营服务单位的选择和补贴标准有哪些?

  主管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择优选择运营服务单位或特许经营者,确定服务价格并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相关内容。

  本办法施行前已存在污水处理服务关系但协议不完善的,需补充签订协议明确相关内容。​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设施正常运营时,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特许经营模式项目运行补贴标准上限为2.67元/吨,实际补贴根据多种因素确定但不高于此标准。​

  七、如何支付污水处理厂服务费?

  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主管单位按合同约定向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根据服务价格、处理量、服务质量和数量等确定,由县生态环境局确认污水处理量。服务单位擅自停运设施或出水水质不达标,按合同扣减服务费,县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服务绩效进行评价,结果与服务费支付挂钩并向社会公开,评价内容及挂钩办法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参照同类办法制定。

  八、本办法的法律责任都涉及到哪些内容?

  单位和个人若存在擅自减免、隐瞒坐支、滞留截留挪用、不按规定缴库、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违反规定情形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处应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供水企业未足额上缴代征费用或有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行为的,责令改正,收缴应上缴收入,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处应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策原文://www.xianghe.gov.cn/system/2025/04/23/030119258.shtml